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国务院及江西省《信访条例》、中纪委办公厅《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纪办发〔2005〕1号)和中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中纪信通〔2010〕1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二、受理范围
(一)对学校内设党政部门、各学院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及教职工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学校内设党政部门、各学院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及教职工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对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检举、控告,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其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三、工作原则
(一)以党章、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以事实为依据。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领导负责制。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五)维护信访当事人合法权利。
(六)同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教育相结合。
四、处理程序
(一)信访件受理
1.来信受理
1)纪委、监察室专人负责开取来信(含网络举报信),所有来信及时开拆,保证信封、信件完整性,将信件、信封等一并装订。
2)一般在信件正文第一页的右上角处,加盖“井冈山大学纪委监察室信访专用章”,并在盖章处填写收信日期和来信编号;
3)填写《井冈山大学纪委监察室来信(来访)登记表》和《井冈山大学检举控告信访登记卡》进行登记。
4)根据领导批示和信访问题性质实行分级归口办理;上级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件,应将转办、交办函(及回执单)一并装订。
5)填写《井冈山大学信访举报件领导批办单》,简明摘出内容提要,提出拟办建议,随原信一起呈送领导阅批。
6)对实名举报,在受理其举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其发出信访受理通知书,向其说明信访办理时限;同时要求信访举报人在规定时限内不得就同一问题向上级部门再次进行信访举报。
7)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对紧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快速处理。
2.来访受理
1)接待来访一般应两人以上,一人主谈,一人做好来访记录。接待人员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其来访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并做好接访记录,填写《井冈山大学纪委监察室来信(来访)登记表》。
2)来访记录的内容包括:来访人的姓名、单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来访时间、地点;接访人姓名、职务等情况(应由本人填写);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等。
检举、控告的,弄清被检举人的姓名、职务、单位或家庭住址;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过程以及有关的证据;是否向有关部门举报过(举报的时间、次数、处理情况;举报人对受理单位处理情况的意见);这次来访的目的和要求。
申诉的,弄清申诉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受到处分的时间,以及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处分的种类和批准处分的机关;曾向哪些机关申诉过(申诉的时间、次数、理由、接待机关的处理意见);本次申诉的要求。对有书写能力的要求其提供书面申述材料。
3)来访人对记录核对无误后在记录上签字认可,认为记录内容有不准确或遗漏的地方,可由其本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涂改处加盖手印。有书写能力的应要求其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
4)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要依据有关的政策、规定,认真解答。不需处理的一般问题,耐心做好上访人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由所属部门、单位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部门、单位处理,或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后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告知申诉人。
5)需请示领导的,填写《井冈山大学信访举报件领导批办单》,随《井冈山大学纪委监察室接访记录》一起送领导批阅后,按领导批示办理。
6)集体上访按中纪办发〔1996〕4号《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办理。
3.来电受理
1)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举报信箱,向全校教职工公开举报电话号码和邮箱地址。
2)接听人是信访举报电话第一受理人,要按照来访记录要求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认真负责地如实做好记录,重要情况、重要细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可进行录音,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反映重要问题的,应要求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
3)不属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按照来信受理的程序办理。
(二)信访件审批
信访人员对信访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来访记录、举报电话记录等)要认真细致阅读和分析,及时办理。反映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信访件要急信急办,优先处理。
审批时,一般的信访件,信访人员应将信访原件、所填写的《井冈山大学纪委监察室来信(来访)登记表》及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一并呈送纪委、监察室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处;重要的信访件必须将信访原件、所填的《井冈山大学信访举报件领导批办单》经纪委、监察室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核后,呈送校领导批示,并根据校领导意见指定专人办理。
(三)信访件办理方式
1.直接查办。校纪委、监察室可直接查办处级(含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主要包括:
1)情节简单、线索清楚,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违纪违法问题。
2)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急需立即查明并予以制止的违纪违法问题。
3)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中涉及的线索具体的违纪违法问题。
4)网络舆情反映的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违纪违法问题;
5)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6)领导批示的需要直接查办的其他信访举报问题。
2.交办与转办。对需要交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件,编号填写《井冈山大学纪检监察信访转(交)办单》,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由承办人拟单,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原信随函转走并复印留存;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件以摘要形式或隐去举报人身份的内容随函转出,并提出调查处理报结时间及要求。如到期未报,则应向承办部门、单位以电话、发函、通报等方式及时催办。
(四)信访件调查
1.根据领导批示,由纪检监察部门成立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调查小组,对需要进行调查的信访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取证时,应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及所收集的证据认真进行分析,撰写初核调查报告。初核调查报告包括:调查的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举报人的责任与态度、署名举报人的意见、调查小组的处理建议等。
4.将初核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对涉及严重违纪问题的信访案件应经校纪委研究并报党委行政批准后按案件检查程序办理。
(五)信访件审核报结
1.信访结案的要求。信访结案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对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从事实、材料、结论、处理、手续上审核是否符合案件报结的有关规定、要求。信访件处理结果报告包括:调查情况、处理结论、检举人对调查结果的意见、被检举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若检举人或被检举人有不同意见,应由承办人对其不同意见进行书面说明等,信访承办人要在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承办单位的公章。如发现处理不当或材料不全时,责成其重新核查或补报材料。
2.信访件的报结方式。信访件经初查核实后,按以下方式报结:
1)缺乏明确线索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予以存档待查。
2)确认违纪违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后立案查处。
3)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建议。
4)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但尚不构成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对所反映的问题予以改正。
5)反映问题基本失实的,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由校纪委监察室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签字后,作了结处理。
6)信访举报带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要情况,以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综合和分析,以简报、专报或其他方式,报送学校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3.填写《井冈山大学信访问题办结表》,一般信访问题经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审定后予以办结;重要信访或涉及严重违纪问题的信访案件经校纪委书记审定后予以结案。
4. 除立案信访案件外,其他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5.署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将办理情况和办结结论通知检举控告人;对于重要的匿名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六)信访案卷归档
信访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要进行整理,编排目录,组卷装订,按档案管理规定予以保存,严禁将信访件及相关材料泄露或遗失。信访件一般按年度归档,根据每年的数量和具体内容,决定立卷的册数。反映重要问题的或反映内容、材料较多的信访件可单独立卷。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为:
1.上级批转函件(原件);
2.来信原件(含完整的信封)或《井冈山大学纪委监察室接访记录》、《井冈山大学纪委监察室举报电话记录》;
3.《井冈山大学纪委监察室来信(来访)登记表》;
4.初核调查方案及调查材料(谈话笔录、证据材料等);
5.初核调查报告;
6.《井冈山大学信访问题办结表》或《井冈山大学信访案件结案表》;
7.与信访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保障信访举报人合法权利
受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要严格维护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二)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方便群众举报;严禁对检举、控告人压制、歧视、刁难。
(三)严格保密制度。严禁泄漏检举、控告的有关情况,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直接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
(四)对侵犯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或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五)检举、控告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受理机关有关党员干部回避的,受理机关应作出回避决定;受理机关党员干部应当回避的,要主动提出回避。
(六)对检举、控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对经调查,证实举报、控告内容失实的,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为被检举、控告人澄清是非,消除影响。
(八)对诬告者要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六、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及其党员干部各负其责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校纪委、监察室信访人员负责受理、办理、初核、结案、归档等环节的工作。
(三)实行信访举报工作过错追究制。对拖延推诿、不负责任而导致的越级上访、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因玩忽职守、顶拖不办、对重要信访件处理不及时、不妥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泄漏信访举报材料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学校各学院(单位)党委、各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工作。
八、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中共井冈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井 冈 山 大 学 监 察 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